根据广东塑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962万个塑料包装瓶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4年10月30日至2024年11月05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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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广东塑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962万个塑料包装瓶新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东江门鹤山市 |
建设单位 | 广东塑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广东塑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拟原位于鹤山市古劳镇三连工业区八区6号2地块1栋一楼第二单元、二楼第四单元、三楼,年产1962万个塑料包装瓶。项目占地面积5275.18平方米。主要工艺为混料、烘料、注塑、检验、吹瓶、丝印、烫印、包装等。项目所用塑料粒均为新料,不得使用废塑料及再生料作原材料。破碎工序仅限处理本项目所产生的边角料及次品,项目油墨(约0.3吨/年)须符合《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 38507-2020)。 |
环评机构 | 广州同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运营期:①项目吹瓶和丝印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排气筒(DA001)合并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的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较严值;注塑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排放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破碎粉尘经移动式除尘装置收集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界臭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
公众参与情况 | 我局项目受理公告期限内未接到公众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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