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门康特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改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4年12月05日至2024年12月11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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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江门康特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改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东江门鹤山市 |
建设单位 | 江门康特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江门康特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广东省鹤山市鹤城镇同兴中路48号之一,主要从事电视背板、电视电器等产品的五金和塑料配件的生产,现有项目于2023年4月取得《关于江门康特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年产电视背板700万件、电视电器400万件、显示器400万件、服务器120万件及汽车零部件100万件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江鹤环审〔2023〕38号),并完成了一期验收手续。现企业拟于原址对项目进行改建:服务器和汽车零部件不再生产,新增年产电视机支架2.5万件,并将原有脱脂硅烷清洗干燥线③改建为酸洗磷化清洗干燥线,改建后占地面积维持24601.16平方米。主要生产工艺为机加工、脱脂、除锈(酸洗)、磷化、喷粉、固化、包装。 |
环评机构 | 广东驰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①除锈(酸洗)过程产生的硫酸雾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固化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天然气燃烧产生的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江门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江环函〔2020〕20号)(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200毫克/立方米、300毫克/立方米);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 |
公众参与情况 | 我局项目受理公告期限内未接到公众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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