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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拟对鹤山市同宇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年产80000吨沥青混凝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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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鹤山市同宇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年产80000吨沥青混凝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5年02月28日至2025年03月06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联系地址: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邮编:529700

  联系电话:0750-8994090

  传   真:0750-8871212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鹤山市同宇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年产80000吨沥青混凝土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江门鹤山市

建设单位

鹤山市同宇沥青混凝土搅拌站

项目概况

鹤山市同宇沥青混凝土搅拌站位于鹤山市桃源镇中心村委会龙蟠岭,主要从事沥青混凝土的生产,年产沥青混凝土80000吨。主要生产工艺为干燥、筛分、混合搅拌等。

环评机构

广东华韬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运营期:①项目干燥滚筒粉尘、干燥滚筒燃烧器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上料粉尘、筛分粉尘废气经收集处理后合并排放,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关于印发<江门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江环函〔2020〕22号)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的较严值,颗粒物执行《关于印发<江门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江环函〔2020〕22号)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较严值;沥青烟气(沥青烟、苯并芘)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导热油炉燃烧废气污染物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林格曼黑度参照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界颗粒物、沥青烟、苯并[a]芘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NMHC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②项目生活污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及车辆轮胎清洗废水、场地清洗废水、初期雨水收集后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厂区洒水抑尘、场地清洗,不外排。
③项目产生的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设备噪声,合理布置厂区设备位置,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④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负责清运处理;工业固体废物分类进行收集,加强综合利用,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

我局项目受理公告期限内未接到公众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