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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拟对江门市悦峰塑胶有限公司年产200吨改性粒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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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江门市悦峰塑胶有限公司年产200吨改性粒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5年03月10日至2025年03月14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联系地址: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邮编:529700

  联系电话:0750-8994090

  传 真:0750-8871212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江门市悦峰塑胶有限公司年产200吨改性粒料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江门鹤山市

建设单位

江门市悦峰塑胶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江门市悦峰塑胶有限公司位于鹤山市址山镇兆祥路11号之八,主要从事改性塑料颗粒的生产,年产改性粒料200吨。主要生产工艺为混料、挤出、冷却、切粒、均化、打样测试、打包等。

环评机构

江门市创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①项目挤出、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氨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的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排放限值。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并尽可能密闭,减少厂界废气无组织排放。采用密闭混料系统混料,投料产生的少量粉尘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界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的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区内有机废气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②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鹤山产业转移园址山片区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的较严值后排入鹤山产业转移园址山片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冷却水和废气喷淋水循环使用,定期更换后经市政管网排入鹤山产业转移园址山片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③项目产生的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设备噪声,合理布置厂区设备位置,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 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④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负责清运处理;工业固体废物分类进行收集,加强综合利用,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

我局项目受理公告期限内未接到公众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