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门市粤富空气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年产30000个压力容器、1000台空气净化设备和1000个五金制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5年03月10日至2025年03月14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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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江门市粤富空气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年产30000个压力容器、1000台空气净化设备和1000个五金制品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东江门鹤山市 |
建设单位 | 江门市粤富空气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江门市粤富空气净化设备有限公司选址于鹤山市古劳镇三连七街20号,主要从事压力容器、空气净化设备和五金制品的生产,年产30000个压力容器、1000台空气净化设备和1000个五金制品,项目总占地面积556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23184.93平方米。主要生产工艺为机加工、抛丸、打磨、喷漆、喷粉、测试、组装等。 |
环评机构 | 广东向日葵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运营期:①项目NMHC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中的NMHC排放限值;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T27 -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关于印发江门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江环函〔2020〕22号﹞的较严值;抛丸、喷粉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厂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厂区内NMHC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
公众参与情况 | 我局项目受理公告期限内未接到公众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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