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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拟对广东省易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100吨新型材料(塑料助剂、涂料助剂)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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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省易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100吨新型材料(塑料助剂、涂料助剂)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5年03月26日至2025年04月01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联系地址: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邮编:529700

  联系电话:0750-8994090

  传    真:0750-8871212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广东省易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100吨新型材料(塑料助剂、涂料助剂)新建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江门鹤山市

建设单位

广东省易科新材料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广东省易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位于鹤山市址山镇龙翔路8号之二十二,中心坐标为112°45′30.814″E,22°31′13.962″N。主要从事塑料助剂和涂料助剂的生产和加工,年生产塑料助剂、涂料助剂共计4100吨。

环评机构

广东绿家园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废气:液体送料、加热融料、冷却造粒、冷却刮片废气经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处理,后经2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原料投料、吨袋拆包、包装废气经收集后,通过脉冲滤筒除尘处理,后经2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①有组织排放的TVOC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 第二时段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②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 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限值。
③厂区内: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执行表3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废水: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经市政排污管网排入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址山园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制冷机组更换废水作为清净下水直接排入厂区雨水管网。
噪声:项目产生的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设备噪声,经采用合理布置厂区,对高噪声设备隔声、减振、消音等处理措施后,项目边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348-2008)3类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
固废:工业固体废物应分类进行收集,加强综合利用,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负责清运。

公众参与情况

我局项目受理公告期限内未接到公众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