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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拟对鹤山市博安防火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年产防火玻璃门窗24万平方米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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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鹤山市博安防火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年产防火玻璃门窗24万平方米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5年10月13日至2025年10月17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联系地址: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邮编:529700

  联系电话:0750-8994090

  传   真:0750-8871212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鹤山市博安防火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年产防火玻璃门窗24万平方米迁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江门鹤山市龙口镇兴龙工业区科技路1号

建设单位

鹤山市博安防火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鹤山市博安防火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拟位于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龙口镇兴龙工业区科技路1号,项目占地面积18332.17平方米,年产防火玻璃门窗24万平方米。防火玻璃主要工艺为开料、磨边、清洗、干燥、钢化、磨砂、涂胶、合片、热压、灌浆、封口、固化、贴膜;门窗主要工艺为冷轧、剪板、折弯、角度成型、冲孔、焊接、打磨、喷涂、固化。项目所用胶水(7.91吨/年)须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表3本体型胶粘剂VOC含量限量。

环评机构

广东新葵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施工期: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防止噪声扰民,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施工现场应采取有效的防扬尘措施和防水土流失措施,施工扬尘等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施工现场应采取筑坡、挡土等水土保持措施,降低水土流失量;妥善做好固体废弃物的清理和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运营期:①迁扩建项目生活污水、玻璃磨边清洗废水、喷淋废水、水淋式除尘设备废水经处理后,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排入鹤山市龙口三连预处理站处理。
②项目固化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燃烧废气(SO2、NOx、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关于印发江门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江环函〔2020〕22号)及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表2第二时段二级排放限值三者的较严值。喷粉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工艺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涂胶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SO2及NOx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③项目产生的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设备噪声,经采用合理布置厂区,对高噪声设备隔声、减振、消音等处理措施后,确保项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348-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
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后交由相关回收单位回收处理处置;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交给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并签订危险废物协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并进行安全卫生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

我局项目受理公告期限内未接到公众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