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1〕15号
鹤山市顺鑫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61558930E
法定代表人:刘德强
营业场所:鹤山市鹤城镇工业三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3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2016年12月28日原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对你公司作出的《江门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意见表》(备案编号:015)的要求:“项目在运营期间还应做好以下环境管理工作(三)按规范编制项目环境应急预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进行应急预案备案。”但我局于2021年3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已于2020年6月编制《鹤山市顺鑫实业有限公司环保事故应急预案》,至今未完成备案手续,存在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1年3月26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3月29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江门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意见表》(备案编号:015)、《鹤山市顺鑫实业有限公司环保事故应急预案》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改正事项如下: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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