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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1﹞ 17号 鹤山市胜源纸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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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1﹞ 17号

鹤山市胜源纸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57970919XK

  法定代表人:陈法波

  住所:鹤山市鹤城镇富强路51号、51号之一至四(一址多照)

  鹤山市胜源纸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5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5月10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使用燃生物质锅炉时,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静电除尘装置)没有运行,存在擅自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1年5月10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5月13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关于鹤山市胜源纸品有限公司年产纸板100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鹤环审〔2012〕169号)、《关于同意鹤山市胜源纸品有限公司年产纸板10000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鹤环验〔2016〕16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鹤环罚〔2019〕18号)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得擅自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3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江鹤环罚告〔2021〕11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及参照《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序号10-5类别1:“未经批准擅自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8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