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1〕21号
鹤山市胜源纸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57970919XK
法定代表人:陈法波
住所:鹤山市鹤城镇富强路51号、51号之一至四(一址多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5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5月10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使用燃生物质锅炉时,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静电除尘)没有运行,存在擅自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1年5月10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5月13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关于鹤山市胜源纸品有限公司年产纸板100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鹤环审〔2012〕169号)、《关于同意鹤山市胜源纸品有限公司年产纸板10000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鹤环验〔2016〕16号)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改正事项如下: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擅自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以上改正事项,你公司须在收到本决定书即日起执行,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8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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