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1〕20号
鹤山市时峰鞋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48J1E6U
法定代表人:王万宝
营业场所:江门市鹤山市沙坪鹤山工业城29号一楼(信息申报制)(一址多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3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便已于2020年1月在江门市鹤山市沙坪鹤山工业城29号一楼开始建设并于同年7月建成制鞋业项目,从事鞋底的生产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合格,便已投入正式生产。
以上事实有2021年3月18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改正事项如下: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已建成的制鞋业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以上改正事项,你公司须在收到本决定书即日起执行,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处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8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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