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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1﹞ 20号 刘爱琴(鹤山市雅瑶镇东鑫家具厂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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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1﹞ 20号

  当事人:刘爱琴(鹤山市雅瑶镇东鑫家具厂经营者)

  经营场所:鹤山市雅瑶镇陈山工业区石湖东华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4L68305321Q

  刘爱琴(鹤山市雅瑶镇东鑫家具厂经营者)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3月23日对你经营的鹤山市雅瑶镇东鑫家具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3月18日,我局对你经营的位于鹤山市雅瑶镇陈山工业区石湖东华村的鹤山市雅瑶镇东鑫家具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厂面漆、底漆房正在进行喷漆,喷漆房门均处于敞开状态,未采取密闭措施,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喷漆),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1年3月18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3月23日和5月18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两份)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关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24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1〕13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及参照《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序号3-13第一项类别2:“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按照规定安装、使用了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8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