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1〕19号
当事人:刘爱琴(鹤山市雅瑶镇东鑫家具厂经营者)
经营场所:鹤山市雅瑶镇陈山工业区石湖东华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4L68305321Q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3月23日对你经营的鹤山市雅瑶镇东鑫家具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3月18日,我局对你经营的位于鹤山市雅瑶镇陈山工业区石湖东华村的鹤山市雅瑶镇东鑫家具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厂面漆、底漆房正在进行喷漆,喷漆房门均处于敞开状态,未采取密闭措施,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喷漆),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1年3月18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3月23日和5月18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两份)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改正事项如下:
责令你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喷漆)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8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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