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1〕18号
鹤山市大塑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2DL5165
法定代表人:陈瑞平
营业场所:鹤山市桃源镇建桃工业区3号A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4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4月21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生产车间内北侧1台挤出机正在生产,未配套废气收集和治理设施,挤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挤塑),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1年4月21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鹤山市大塑科技有限公司年产塑料管38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改正事项如下: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挤塑)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8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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