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1〕23号
江门长青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4WNXP084
法定代表人:沈阁
营业场所:鹤山市工业城C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3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1年3月28日将厂内约3立方的工业固体废物以900元的处置费用委托无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技术能力的自然人张植南处理,双方无签订书面合同,无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受托人将你公司的工业固体废物露天倾倒在鹤山市共和镇铁岗村委会东胜村委会附近靠近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侧面空地上,造成工业固体废物发生扬散。
以上事实有共和镇人民政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两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五份、现场拍摄照片数张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改正事项如下: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8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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