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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1〕24号 张植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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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1〕24号

  当事人:张植南

  违法行为地:鹤山市共和镇铁岗村委会东胜村委会附近靠近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侧面空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3月31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于2021年3月28日驾驶车牌为粤H55597的中型自卸货车前往江门长青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装载约3立方的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取该公司900元运输、处置费用后,你将该公司的工业固体废物倾倒在鹤山市共和镇铁岗村委会东胜村委会附近靠近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侧面空地上,造成工业固体废物发生扬散。

  以上事实有共和镇人民政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两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五份、现场拍摄照片数张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我局对你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改正事项如下:

  责令你立即改正露天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8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