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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1﹞25号 鹤山市耀兴页岩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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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1﹞25号

鹤山市耀兴页岩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4UTWQY05

  法定代表人:谭浩明

  营业场所:鹤山市雅瑶镇南靖村委会

  鹤山市耀兴页岩砖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4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4月23日,我局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页岩砖生产活动中使用页岩石、煤渣、生活污水污泥作原料混料发酵工序废气未配套建设治理设施,废气无组织排放。我局委托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厂界无组织排放点进行采样监测,《检测报告》(报告号:HSCQ21042301)结果显示,你公司厂界下风向2#、4#无组织监测点的氨浓度以及2#、3#、4#无组织监测点的恶臭浓度分别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规定限值的0.97倍、0.91倍、1倍、0.65倍、1.1倍。

  以上事实有2021年4月23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4月30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号:HSCQ21042301)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1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江鹤环罚告〔2021〕12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及参照《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序号3-24类别2:“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且超标排放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8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