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1〕26号
鹤山市耀兴页岩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4UTWQY05
法定代表人:谭浩明
营业场所:鹤山市雅瑶镇南靖村委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4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4月23日,我局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页岩砖生产活动中使用页岩石、煤渣、生活污水污泥作原料混料发酵工序废气未配套建设治理设施,废气无组织排放。我局委托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厂界无组织排放点进行采样监测,《检测报告》(报告号:HSCQ21042301)结果显示,你公司厂界下风向2#、4#无组织监测点的氨浓度以及2#、3#、4#无组织监测点的恶臭浓度分别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规定限值的0.97倍、0.91倍、1倍、0.65倍、1.1倍。
以上事实有2021年4月23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4月30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号:HSCQ21042301)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改正事项如下: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你公司混料发酵工序未通过治理措施收集处理该工序的恶臭气体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我局拟对你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对你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拒不改正,继续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停工整治。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8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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