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1〕28号
鹤山市中亿鞋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33131569G
法定代表人:易建樑
营业场所:鹤山市古劳镇三连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6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6月5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注射聚氨酯工序正在生产,该工序未配套废气收集和治理设施,产生的有机废气经车间的门窗直接排放至外环境,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注射聚氨酯),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1年6月5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6月7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鹤山市中亿鞋材有限公司年产聚氨酯鞋底120吨项目现状排污评估报告》(节选)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改正事项如下: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注射聚氨酯)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8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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