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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1﹞ 28号 鹤山市兴伟鞋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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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1﹞ 28号

鹤山市兴伟鞋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3454201077

  法定代表人:张晓燕

  住所:鹤山市古劳镇三连工业区一区10号之二D座

  鹤山市兴伟鞋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6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6月5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一、开炼工序和硫化工序正在生产,但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没有运行,废气治理设施的电源指示灯处于关闭状态,废气治理设施的风机皮带处于静止状态,导致上述两项工艺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存在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二、你公司内没有设置专用的危废贮存场所,有7袋废活性炭堆放在废气治理设施附近,存在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1年6月5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6月9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江门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意见表》(备案编号:025)、《鹤山市作兴鞋材有限公司年产橡胶鞋底100万对建设项目排污评估报告》(节选)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关于“禁止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上述第二项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关于“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2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1〕2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21年7月12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书《鹤山市兴伟鞋材有限公司减少处罚申请书》。2021年7月16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复查,你公司已将原堆放在治理设施旁的危险废物规范贮存在危废仓内,鉴于你公司已及时对上述第二项违法行为落实整改,属初次违法且并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同意你公司部分请求,对你公司上述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追究行政责任。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江鹤环罚告〔2021〕21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鹤山市兴伟鞋材有限公司减少处罚申请书》及佐证附件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及参照《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序号3-4类别1:“非重点行业排污单位,初犯且不涉及重金属、有毒、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8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