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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1〕30号 鹤山市广松镀锌钢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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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1〕30号

鹤山市广松镀锌钢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63812613E

  法定代表人:邹远志

  住所:鹤山市桃源镇中心村委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于2019年6月11日对你公司副总经理吴恩乐进行了调查,并根据鹤山市公安局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邹远志、副总经理吴恩乐、主管程坤和主管严冠昌的询问笔录,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5月17日,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公司的排污状况(废水)进行例行监测,并在你公司污水排放口处取水样监测,由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19〕第140号)表明,你公司外排的水污染物中CODCr:207mg/L、总锌:15.29mg/L,分别超过了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1珠三角水污染排放标准要求的1.59倍和14.3倍。

  以上事实有2019年6月11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调查询问笔录》、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19〕第140号)和鹤山市公安局《讯问笔录》六份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改正事项如下: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8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