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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1﹞29号 鹤山市广松镀锌钢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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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1﹞29号

鹤山市广松镀锌钢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63812613E

  法定代表人:邹远志

  住所:鹤山市桃源镇中心村委会

  鹤山市广松镀锌钢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9年6月11日对你公司副总经理吴恩乐进行了调查,并根据鹤山市公安局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邹远志、副总经理吴恩乐、主管程坤和主管严冠昌的询问笔录,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5月17日,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公司的排污状况(废水)进行例行监测,并在你公司污水排放口处取水样监测,由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19〕第140号)表明,你公司外排的水污染物中CODCr:207mg/L、总锌:15.29mg/L,分别超过了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1珠三角水污染排放标准要求的1.59倍和14.3倍。

  以上事实有2019年6月11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调查询问笔录》、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19〕第140号)和鹤山市公安局《讯问笔录》六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15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1〕2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1〕22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8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