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1〕31号
鹤山市众一电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086828836F
法定代表人:王世国
住所:鹤山市雅瑶镇建业路10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分别于2019年4月3日和4月8日对你公司后勤管理员金泽、保安王习全进行了调查,并根据鹤山市公安局对你公司副总经理黄涛、后勤管理员金泽、保安王习全的询问笔录,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3月18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设置壹条消防软管往厂区广场一处沙井内灌注自来水,将2019年3月16日转移废蚀刻液时泄露地面流入雨水渠的废蚀刻液进行冲洗,该沙井与厂区大门应急总阀连通,总应急阀处于开启状态,总应急阀沙井内废水正排出外环境。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总应急阀门沙井内取水样一份进行监测,监测结果(鹤环境监测 水字〔2019〕第71号)表明,你公司外排的水污染物中总铜污染物浓度5.584mg/L,超过了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1珠三角排放标准准值的10.168倍。
以上事实有《鹤山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鹤山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三份、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19〕第71号)、《关于同意鹤山市众一电路有限公司年产印刷电路版13万平方米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函》(江环监〔2016〕40号)复印件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改正事项如下: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8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15日
附件: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