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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1﹞31号 江门市惠和硅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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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1﹞31号

江门市惠和硅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325011349X

  法定代表人:付义纯

  住所:鹤山市云乡镇富云路16号1座

  江门市惠和硅制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6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5月19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委托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公司在用的6t/h燃生物质锅炉外排废气监测口进行采样监测,根据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废气字(2021)第2号〕表明,你公司锅炉外排废气污染物因子中一氧化碳浓度为1145mg/m3、氮氧化物浓度为541mg/m3、颗粒物浓度为322mg/m3,超过我局核准你公司排污许可证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4.7倍、2.6倍、15倍,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1年5月19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6月11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排污许可证副本第一册》、《江门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备案意见表》(备案编号:A-006)、《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废气字(2021)第2号〕、《广东惠和硅制品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年产液体硅酸钠5000吨、硅溶胶18000吨建设项目现状排污评估报告》(节选)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28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1〕2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1〕26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及参照《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序号3-3类别3:“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含重金属、酸雾、有毒、持久性有机物、挥发性有机物)总量超过排放标准0.5倍以上或者超标因子超过一个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1)一般大气污染物(不含重金属、酸雾、有毒、持久性有机物、挥发性有机物)每增加1个超标因子增加两万元,每个因子超标每0.5倍增加一万元,不足的向高取整。”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肆拾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8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