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1〕33号
鹤山雅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45522639M
法定代表人:卢家驹
住所:鹤山市云乡镇富云路工业开发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7月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5月18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加热熔化、压铸工序正在生产,配套处理的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未按规定使用(水喷淋塔没有运行),存在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三份、《鹤山雅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年产灯具配件10万件、摩托车配件80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关于鹤山雅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年产灯具配件10万件、摩托车配件80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江鹤环审〔2019〕97号)复印件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第一项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8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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