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1〕43号
鹤山市金俊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082649785L
法定代表人:伍达志
住所:鹤山市沙坪镇石湖路81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5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5月25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注塑成型工序以及油压工序正在生产,配套处理的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未按规定使用(引风机皮带不转动,UV光解电源指示灯不亮),上述工序所产生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存在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1年5月25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5月26日和7月14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两份)、《江门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意见表》(备案编号:A-004)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第一项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8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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