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1〕41号
鹤山市巨隆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694794326J
法定代表人:谭柱
住所:鹤山市鹤城镇工业三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6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6月9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一、危险废物贮存仓内废机油桶、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均没有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二、将约50吨危险废物(铝灰)堆放在生产车间内,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2021年6月9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6月23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第一项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立即改正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决定;你公司第二项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立即改正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决定。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8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8日
附件: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