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1〕46号
鹤山市碧瑜石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551696163P
法定代表人:陈伟培
营业场所:鹤山市鹤城镇工业二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6月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6月2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人造石生产线搅拌工序和铺料工序)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喷淋塔)。
以上事实有2021年6月2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6月3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关于鹤山市碧瑜石业有限公司年产40万m2石英石板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鹤环审〔2010〕487号)、《关于同意鹤山市碧瑜石业有限公司年产40万立方米石英板材建设项目首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鹤环验〔2015〕11号)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改正事项如下: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人造石生产线搅拌工序和辅料投放工序)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喷淋塔)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8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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