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1〕45号
江门市江建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7193783467
法定代表人:张植忠
住所:江门市蓬江区龙福路83号418室之三
涉案地址:鹤山市沙坪人民东路北侧帝豪居商住建筑二期施工工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7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负责建设的位于鹤山市沙坪人民东路北侧帝豪居商住建筑二期施工工地,自2021年5月开始,在未经建筑施工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使用锤击桩机进行施工作业。
以上事实有2021年7月13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7月20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江门市政府服务热线工单》三份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九)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改正事项如下: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未经建筑施工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使用锤击桩机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8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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