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福彩网

图片
鹤山市人民政府

国徽

鹤山市人民政府

走进鹤山 政务动态 政务公开 政民互动 领导之窗 工作机构 政务服务 视频鹤山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1﹞ 36号 江门市江建建筑有限公司
【字体: 】【 打印】 【 关闭
分享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1﹞ 36号

江门市江建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7193783467

  法定代表人:张植忠

  住所:江门市蓬江区龙福路83号418室之三

  涉案地址:鹤山市沙坪人民东路北侧帝豪居商住建筑二期施工工地

  江门市江建建筑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7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负责建设的位于鹤山市沙坪人民东路北侧帝豪居商住建筑二期施工工地,自2021年5月开始,在未经建筑施工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使用锤击桩机进行施工作业。

  以上事实有2021年7月13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7月20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江门市政府服务热线工单》三份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条关于“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禁止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受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确需使用的,必须报经建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3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江鹤环罚告〔2021〕1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江鹤环罚告〔2021〕16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九)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二十条规定,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梁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