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1〕55号
当事人:易剑文(鹤山市古劳镇美泰运动器材厂经营者)
经营场所:鹤山市古劳镇三连工业区六区17号之二A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4L65115266N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6月25日对你开办的鹤山市古劳镇美泰运动器材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6月17日,我局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厂注塑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收集设施引风机正在运行,但UV光解设备未开启,生产废气仅经过活性炭吸附后直接排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注塑)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2021年6月17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6月25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鹤山市古劳镇美泰运动器材厂年产模具20套、塑胶制品20万件、脚轮20万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鹤山市古劳镇美泰运动器材厂年产模具20套、塑胶制品20万件、脚轮20万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江鹤环审〔2019〕90号)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改正事项如下:
责令你厂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注塑)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以上改正事项,你须在收到本决定书即日起执行,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责令你厂停产整治。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8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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