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1〕51号
江门市东方顺鑫塑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68059354X0
法定代表人:季红霞
住所:鹤山市鹤城镇工业三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7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7月3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挤出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收集设施引风机正在运行,但UV灯箱未开启,配套处理有机废气的UV光解催化设备没有使用,生产废气仅经过活性炭吸附后直接排放,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挤出工序)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1年7月3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7月15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江门市东方顺鑫塑胶有限公司年产各类家具配件200万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关于江门市东方顺鑫塑胶有限公司年产各类家具配件200万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鹤环审〔2010〕65号)、《关于江门市东方顺鑫塑胶有限公司年产各类家具配件200万套项目补充报告的审查意见》(鹤环审〔2014〕158号)、《关于江门市东方顺鑫塑胶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一期)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鹤环验〔2018〕31号)、《江门市东方顺鑫塑胶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节选)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改正事项如下: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挤出工序)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以上改正事项,你公司须在收到本决定书即日起执行,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8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5日
附件: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