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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1〕40号 鹤山市宏驰工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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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1〕40号

鹤山市宏驰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1CDXD4N

  法定代表人:王永革

  住所:鹤山市鹤城镇鹤山市工业城A区创荣路14号5座-3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6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5月15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你公司熔化压铸工序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废气治理设施引风机正在运行,但水喷淋配套的电机未转动,水喷淋塔处于停止状态,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二、你公司内暂存的危险废物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2021年5月15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6月4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鹤山市宏驰工贸有限公司年产摩托车制动器320万套、摩托车轮毂25万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第一项行为违反《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立即改正擅自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决定;你公司第二项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立即改正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决定。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以上改正事项,你公司须在收到本决定书即日起执行,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8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