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1﹞41号
鹤山市宏驰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1CDXD4N
法定代表人:王永革
住所:鹤山市鹤城镇鹤山市工业城A区创荣路14号5座-3
鹤山市宏驰工贸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6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5月15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你公司熔化压铸工序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废气治理设施引风机正在运行,但水喷淋配套的电机未转动,水喷淋塔处于停止状态,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二、你公司内暂存的危险废物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2021年5月15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6月4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鹤山市宏驰工贸有限公司年产摩托车制动器320万套、摩托车轮毂25万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第一项违法行为违反《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得擅自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规定;你公司上述第二项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关于“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30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1〕3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1年8月11日通知你公司届时凭通知书准时参加行政处罚听证会,但你公司又于2021年8月12日向我局提出撤回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1〕33号)、《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江门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江鹤环听〔2021〕2号)、《行政处罚听证撤回申请书》、《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针对你公司上述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及参照《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序号10-5类别1:“未经批准擅自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针对你公司上述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两项环境违法作出合计罚款壹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8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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