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1〕49号
当事人:江汉华(是鹤山市桃源镇江氏豆制品厂经营者)
经营场所:鹤山市桃源镇德胜一区5号E座首层之十、十一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4MA552MPP5M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分别于2021年6月23日、7月13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于2020年7月租赁鹤山市桃源镇德胜一区5号E座首层之十、十一卡的厂房开办鹤山市桃源镇江氏豆制品厂,于2020年11月完成设备安装并正式投入生产至今,主要从事豆制品的加工生产,项目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生产过程中清洗黄豆和清洗卤水浸泡豆腐后的废水经两个集污池后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四份、《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1〕第43号)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责令立即改正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决定。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8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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