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1〕50号
鹤山市鸣达机动车配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2JJGG6B
法定代表人:沈建桥
住所:鹤山市桃源镇富民工业区25号2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6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6月8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一、压铸车间外露天堆放6个废油漆桶、机加工车间外贮存约200公斤铝灰渣,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危险废物(铝灰渣)。
以上事实有2021年6月8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6月21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江门市工业固体废物2020年申报登记及2021年管理计划申报表》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责令立即改正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决定;你公司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责令立即改正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决定;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8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5日
附件: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