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1﹞45号
鹤山市胜达金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6864035403
法定代表人:叶展宏
住所:鹤山市鹤城镇工业三区富业路46号
鹤山市胜达金属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6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你公司将约200袋(共120吨)除尘铝灰及二次铝灰(属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在熔铸车间的东南面,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二、你公司于2020年11月建成并开始正式投入生产的再生铝合金锭、再生锌合金锭的生产加工项目,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项目废金属预处理工序熔炼工序和炒灰等工序产生的废气通过自建治理设施处理后排放。
以上事实有2021年6月7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6月23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关于鹤山市胜达金属有限公司年产铝合金12万吨、锌合金2万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江鹤环审〔2020〕160号)、《关于鹤山市胜达金属有限公司年产铝合金12万吨、锌合金2万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江鹤环审〔2021〕160号)(节选)复印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关于“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你公司第二项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关于“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6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1〕4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1〕42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针对你公司上述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针对你公司上述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两项环境违法作出合计罚款叁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梁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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