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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1﹞47号 刘振南(是鹤山市沙坪嘉名丝印厂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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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1﹞47号

  当事人:刘振南(是鹤山市沙坪嘉名丝印厂经营者)

  经营场所:鹤山市沙坪镇人民南路12号六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4L42587295Y

  刘振南(是鹤山市沙坪嘉名丝印厂经营者)环境违法一案,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7月5日对你开办的鹤山市沙坪嘉名丝印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于2018年在鹤山市沙坪镇人民南路12号六楼租赁厂房,建成印刷项目,从事棉织衣服的印花加工,年用溶剂涂料量约为1.5吨,丝印工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印刷项目即投入正式生产。

  以上事实有2021年7月5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19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1〕41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但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1、你厂已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及拆除清理工作;2、你经济困难及家庭情况;3、请求减少处罚金额至3万元以内,并分期还款。经复核,我局认为你的陈述、申辩意见和相关材料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我局决定继续本案行政处罚程序。考虑到你积极配合整改,已完成违法项目的清拆工作,主动消除污染,同时结合你陈述的经济困难情况,我局决定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1〕41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关于环境行政处罚问题的申请函》、《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粤江核注通个字〔2021〕第44070012100302949号)、亲属关系及医疗住院材料数份、现场搬清照片数张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及参照《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序号8-3第一项类别1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梁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