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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1﹞50号 黄永娥(鹤山市沙坪天天发鞋底厂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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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1﹞50号

  当事人:黄永娥(鹤山市沙坪天天发鞋底厂经营者)

  经营场所:鹤山市沙坪镇人民东路1号之二A座首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4L53938986U

  鹤山市沙坪天天发鞋底厂环境违法一案,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7月10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于2012年在鹤山市沙坪镇人民东路1号之二A座首层的厂房成立鹤山市沙坪天天发鞋底厂,建成制鞋业项目,从事橡胶鞋底的加工生产,项目橡胶硫化工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正式生产。

  以上事实有2021年7月10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29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1〕35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于2021年8月3日向我局递交了《听证申请书》,我局依法于2021年8月18日公开组织了听证,会上,你对于本案违法事实认定和程序合法性方面没有提出异议,希望我局能宽大处理。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在听证会上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我局决定继续本案行政处罚程序。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1〕35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听证申请书》、《江门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江鹤环听〔2021〕1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报告表》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及参照《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附件《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序号8-3项目1类别1“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梁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