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1〕62号
鹤山市安大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4UMTM94M
法定代表人:刘玉华
住所:鹤山市沙坪镇赤坎工业区竹仔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8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内贮存有污水压滤污泥约60袋(每袋约20kg),上述危险废物贮存袋表面均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2021年8月2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8月5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鹤山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表》(备案编号:鹤环备第140号)复印件、《鹤山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现场检查意见》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责令立即改正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决定。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8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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