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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1﹞51号 鹤山市安大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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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1﹞51号

鹤山市安大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4UMTM94M

  法定代表人:刘玉华

  住所:鹤山市沙坪镇赤坎工业区竹仔坑

  鹤山市安大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8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内贮存有污水压滤污泥约60袋(每袋约20kg),上述危险废物贮存袋表面均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2021年8月2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8月5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鹤山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表》(备案编号:鹤环备第140号)复印件、《鹤山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现场检查意见》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关于“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23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1〕5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1〕51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梁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