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1〕59号
鹤山东瑞隆塑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34992395N
法定代表人:彭瑞堂
住所:鹤山市鹤城镇新开发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7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01年11月,你公司在鹤山市鹤城镇新开发区建成塑料制品业项目,于2002年1月正式投入生产,从事塑料制品的加工生产,项目虽已于2001年12月27日取得我局核发的环境保护审查批复,且于2020年4月办理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但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至今未建成、未经验收,一直处于正式生产状态。
以上事实有2021年6月19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7月12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440700734992395N001Z)、《关于鹤山东瑞隆塑胶有限公司环境保护审查批复》(鹤环建字[2001]560号)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改正事项如下: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已建成的塑料制品业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以上改正事项,你公司须在收到本决定书即日起执行,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处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8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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