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1〕64号
当事人:田恩富(鹤山市址山镇田恩富五金加工厂经营者)
经营场所:鹤山市址山镇飞机场开发区大佬山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8月11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于2014年在鹤山市址山镇飞机场开发区大佬山的厂房开办鹤山市址山镇田恩富五金加工厂,建成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项目,并于2014年12月投入正式生产,从事水龙头五金制品的生产加工,项目表面处理、喷漆、烤干工序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正式生产。
以上事实有2021年7月28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8月11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溶剂型涂料用量说明》、《送货单》数份和现场拍摄照片数张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你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改正事项如下:
责令你立即改正已建成的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正式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以上改正事项,你须在收到本决定书即日起执行,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处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梁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30日
附件: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