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1〕65号
当事人:陈冠朝(鹤山市宅梧镇四冠塑料厂经营者)
经营场所:鹤山市宅梧镇双龙榴花坪村凤岗岭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784600193316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8月4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于2010年在鹤山市宅梧镇双龙榴花坪村凤岗岭建设厂房成立鹤山市宅梧镇四冠塑料厂,建成塑料制品业项目,并于2010年6月投入正式生产,从事再生塑料粒及塑料薄膜袋的加工生产,生产原材料为农用废旧薄膜和再生塑料粒,项目需要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便正式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2021年8月2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8月4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及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你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改正事项如下:
责令你立即改正已建成的塑料制品业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正式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以上改正事项,你须在收到本决定书即日起执行,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处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梁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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