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1〕71号
鹤山市瑞仁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200ND0A
法定代表人:梁枢莲
住所:鹤山市雅瑶镇鸿兴大道19号之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7月29日、7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7月19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工序(注塑)正在生产,配套处理的废气治理设施〈UV光解设备+活性炭吸附装置〉没有运行(废气处理设施配套电源呈关闭状态、引风机没有启动、引风机皮带未转动、UV光解灯箱没有开启),存在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注塑)未在密闭空间或者生产设备中进行,且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三份)、《鹤山市瑞仁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塑料瓶132万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关于鹤山市瑞仁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塑料瓶132万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江鹤环审〔2019〕22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表》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注塑)未在密闭空间或者生产设备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安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以上改正事项,你公司须在收到本决定书即日起执行,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梁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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