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1〕77号
当事人:耿俊峰(鹤山市雅瑶镇金狮利体育用品厂经营者)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784600347203
经营地址:鹤山市雅瑶镇石湖厂房1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9月3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9年8月在鹤山市雅瑶镇石湖厂房1座建成体育用品制造项目,主要从事带图案的丝印水贴纸加工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便投入正式生产。
以上事实有2021年9月2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9月3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耿俊峰的身份证复印件、《年油墨使用量说明》、油漆送货单(七张)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已建成的体育用品制造项目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正式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以上改正事项,你须在收到本决定书即日起执行,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刘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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