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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1〕68号 卢光杰(鹤山市址山镇金洛卫浴厂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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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1〕68号

  当事人:卢光杰(鹤山市址山镇金洛卫浴厂经营者)

  经营地址:鹤山市址山镇东溪开发A区长源路1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4MA5413AK0U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8月17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你未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便于2019年10月在鹤山市址山镇东溪开发A区长源路10号开办鹤山市址山镇金洛卫浴厂,建成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项目,从事五金卫浴件的来料喷漆加工生产,项目总投资额为20万元;

  二、你的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项目生产过程中拉丝工序产生的粉尘经治理设施(集尘房+水喷淋)处理后高空排放,喷漆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配套水帘机过滤后通过治理设施(水喷淋+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高空排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便已投入正式生产。

  以上事实有2021年8月10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8月17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投资额度说明》、《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用量说明》、《厂房租赁合同》、《鹤山市宏盛卫浴喷漆厂转让协议书》、产值统计表及收据各三份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立即停止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项目建设;你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已建成的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正式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以上改正事项,你须在收到本决定书即日起执行,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梁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