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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1﹞68号 王少堂(鹤山市桃源镇新联兴五金制伞厂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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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1﹞68号

  当事人:王少堂(鹤山市桃源镇新联兴五金制伞厂经营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4L26216259N

  经营地址:鹤山市桃源镇建设东路28号

  王少堂(鹤山市桃源镇新联兴五金制伞厂经营者)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8月10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8月7日,我局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厂的丝印车间正在生产,配套处理该车间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贰套废气治理设施引风机均在运转,但其中壹套治理设施(UV光解+活性炭吸附)的UV光解装置的电源指示灯不亮,UV光解箱电源没有开启,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丝印工序)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1年8月7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8月10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鹤山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表》、《鹤山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现场检查意见》、现场拍摄照片和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关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22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1〕59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提交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1〕59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及参照《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序号3-13类别2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