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1〕70号
当事人:王少堂(鹤山市桃源镇新联兴五金制伞厂经营者)
经营地址:鹤山市桃源镇建设东路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4L26216259N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8月10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8月7日,我局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厂的丝印车间正在生产,配套处理该车间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贰套废气治理设施引风机均在运转,但其中壹套治理设施(UV光解+活性炭吸附)的UV光解装置的电源指示灯不亮,UV光解箱电源没有开启,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丝印工序)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1年8月7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8月10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鹤山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表》、《鹤山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现场检查意见》、现场拍摄照片和视频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改正事项如下:
责令你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丝印工序)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以上改正事项,你须在收到本决定书即日起执行,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责令你停产整治。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刘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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