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1〕78号
当事人:梁水生(鹤山市沙坪广发塑料五金厂实际经营者)
经营地址:鹤山市沙坪镇杰洲水井开发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9月16日对你和陆广耀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于2021年7月出资承接位于鹤山市沙坪镇杰洲水井开发区的鹤山市沙坪广发塑料五金厂的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项目,从事再生塑料粒(原材料为废PE塑料等)的生产加工,该项目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正式生产。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两份)、梁水生(实际经营者)和陆广耀的身份证复印件、《关于我本人梁水生职务及具体负责工作内容的情况说明》、《土地承包(租赁)经营权转让合同》复印件、《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投资额度说明》、送货单及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已建成的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项目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正式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以上改正事项,你须在收到本决定书即日起执行,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刘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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